
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建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子程
高空坠物有待社会文明程度并诚信水准之提高而根绝。此前,尚需依赖严肃法律规制并全面正确之施行加以规范,最终使之减免。当下,我们的文明进程和社会形态尤其需要相对立体多元之措施予以规制,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正正义,提振社会善举,警示麻木不仁。
一、立法层面,应继续发挥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坠物的规制作用。
鉴于当下我国公民道德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维持87条规定,符合国情。倒逼公众加强自律,警示邻里,利于增强道德意识,利于提高文明素养;助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承担责任的业主是一个集体,更具有分担损失能力;合理的风险分配有助于预防损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机会避免损害发生的人,亦符合效率原则。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有利于认定事实,内生监督氛围。激励责任承担者积极举报,相互监督,调查发现真正的肇事者。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难题,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实践层面,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建议:
1.将高空坠物列入刑法规制范畴,设立轻刑速裁机制,并实行先刑后民的救济程序。
高空坠物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高空坠物致害是一种行为损害,并且一般情况下会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客体和客观方面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关于主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可能存在杀人或伤害的故意。其次,行为人可能对高空坠物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心态,即间接故意。最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能表现为过失。
实行先刑后民的救济程序。对于因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首先采用刑事侦査手段尽最大可能来查明高空坠物行为人。对于穷尽刑事侦查手段短时间内仍无法查明嫌疑人的,再启动民事等其他救济程序。
2.立法强制物业企业安装高空坠物监控系统,违者或失灵,物业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强制物业企业安装高空坠物监控系统。如此,一方面有利于取证,找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可达到震慑和教育的效果,使小区居民注意自己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3.合理界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在适用地点上,应严格限定为建筑物,不能无限扩大;在适用对象上,应严格限定可能的加害人,排除一些不相关的加害人;在补偿责任上,应坚持部分补偿,而非完全赔偿,按份承担责任。另外,要求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按份责任,从立法目的上也最符合衡平的要求。
4.强化业主监督实效与内在动力。
业主委员会在选择物业服务单位时,考虑确定或设立一定金额的奖金,由物业公司负责积极引导和鼓励业主对小区内发现和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进行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对行为人确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物业单位可对举报人进行物质或现金奖励,以资鼓励和表扬。
5.强化诚信与文明建设。
建立诚信公示评价和曝光机制,将高空坠物行为人列入诚信检索平台,并与社会征信挂钩。倡导文明新风尚,弘扬时代主旋律,增强群众道德意识、文明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6.加强对高空抛物的行政立法和处罚力度。
在尚无轻刑追诉法源之前,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或是地方发布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来调整和规制业主行为。
三、将禁止高空抛物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加强社会宣传和示范效应,养成孩子提示家长拒绝高空坠物的习俗。通过电视和网络公益广告、法制宣传活动、学生课堂、微博、抖音等诸多现代宣传和通讯的方式和形式,针对不同年龄群体做相应的推广和宣传活动,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宣讲,让人们充分了解“高空抛物”是一种不道德、不文明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旨在号召业主从自身做起,做到拒绝高空抛物,爱护身边环境,建设美好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