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实体法上之权利主体要素

——以“非法人组织”为例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邱玟惠

  《民法总则》有一个很重大的变革,权利主体里面除了固有民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加入了非法人组织这一个权利主体。

  可以看得出来,法律上权利主体事实上没有一个事实上的必然性,没有事实上的必然性它应该要怎么样被创设,应该是按照社会的价值需求来定。所以权利主体没有必然性,只看当代的时代需要什么,法律可以引领这个时代去创设。

  非法人组织,就算是实体法没有承认,我们也可以解释推论,或者类推现有的法人的规定让它成为我们民法上的一个权利主体。所以结论上来讲权利主体之适格性并没有事实上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