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融资与债权质权
东吴大学讲座教授 谢在全
项目融资是对特定事业的融资,原则上限定该融资产生的现金流量或收益,而且有资产为担保的金融方法,主要有两个特征,一个特征是相互融资的发起人不会设立一个事业公司,但发起人对该公司的借贷责任不负保证责任,或者仅负限度的风险责任。贷款人适用该公司的现金流量作为债权,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融资的依据虽然是实现收益性为重点,但是来自于担保。担保标的是事业产出的债权,主要就是现金流量,取得担保的理由跟传统担保不一样,传统担保权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话,就拍卖担保标的,让大家优先受偿。但这里项目融资发生债务清偿困难之后,就是要把事业整体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续经营,用将来的流量清偿融资人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可能性。
这种项目融资的发展原来是在欧美地区在20世纪初开始利用了,大量被用于电力、基础建设、交通建设或者是通信建设等各种基础设施。关于项目融资我发现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19号发布了一个指导案例第53号,这个案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项目融资的案子。这个案件主要涉及福州市政府公司跟常瑞市政府公司签约,获得投资建设以及维护常瑞市政府的污水项目,获得特许经营权。福州建立长乐亚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指明借款用途是在污水处理的项目。而且用这个特许经营权做担保,把特许经营权设为优先清偿。法院根据这样的认定,这就是污水项目处理权质押,判决银行可以收取污水处理项目的时候,特别指明银行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福州长乐亚新公司预留污水处理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免影响污水处理的正常维护。这种判决把握了项目融资的特征,就是要预留必要合理费用,使得借款人也就是项目公司可以继续用将来的收益偿还担保债权,这是直接扣中了项目融资中的精髓,所以这是项目融资非常典型的案例。
法院判决认定主要是对特许经营权做质押,本质上以收益权作为质押客体,所以它导入了应收账款设定实现主体,这是将来债权。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设定质权,在大陆《物权法》《担保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判决认定将来债权也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设立客体,这种认定的判决符合学说和近代的立法趋势,非常能够掌握担保和物权的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