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商事法学发展与两岸人民权益保障 海峡两岸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
现在大陆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破产法就体现出了它的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现在大陆的《企业破产法》也需要进行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就需要借鉴,台湾的《破产法》自然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重要的样板。
第一,破产立法体例比较研究。就两岸的破产立法体例,台湾一共有159条,大陆的破产法先后经过两个主要发展阶段一个是分散立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集中立法阶段。通过比较我认为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重整制度规定不一样,台湾是规定在破产法中,重整制度是规定在公司法;大陆有3个板块,一个是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成本。二是台湾地区的《破产法》有专门的一章叫罚则,规定了比较系统的破产犯罪,整治力度比较大。大陆这一条没有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系统的规定,现在破产诈欺等等还是比较严重的。
第二,“执行转破产”比较研究。现在大陆正在热议,执行程序乃至于审核程序能不能直接由法院由执权转破产。目前有局限性,这一点在台湾的《破产法》中有一条非常的值得借鉴,台湾地区在执行阶段发现当事人存在破产风险的时候,基于可能发生公正清偿的风险,根据《破产法》第60条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破产能力的比较研究。大陆要不要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甚至个人破产法。台湾地区有一个《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第四,和解程序比较研究。破产当中可以进行和解,现在两岸在和解程序当中应该来说有一个很大的差别,最主要的差别就是商会和解。在法院以外的和解制度,目前在大陆没有,这一点很值得借鉴。
第五,重整程序比较研究。大陆破产法非常重视破产程序的重整制度和国际接轨。这个方面我想主要有这么两个方面借鉴。一是台湾地区破产申请、重整到重整之前这段时间的保权制度是非常健全的,这一点大陆破产法是一个空白。二是重整监督人制度,大陆重整没有独立的重整监督人。
最后,关于破产清算中的协调研究。破产清算中的和解,这一点台湾《破产法》中有规定,我们大陆没有规定。
现在我觉得最值得借鉴的就是商会和解、强制协调、商人破产与消费者债务清偿程序的分立,这些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