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修改排水沟致邻居墙面潮湿发霉 法院:当事人应排除妨害

  “某行洋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恢复双方房屋之间的排水沟,停止向宋某房屋后排水(恢复后的排水沟宽不低于1米,深不低于1米,排水沟与宋某房屋地基保持80厘米以上距离)。”随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起涉及多个历史遗留问题的相邻权纠纷最终尘埃落定。

  原告宋某的房屋和被告某行洋河支行东西相邻,原告在东侧,被告在西侧,在被告未建车库之前,原、被告之间有一排水沟,宽约3到4米,深1米以上,在被告建车库时,将排水沟堵上,在房后的墙上开凿水洞向外排水。时间一长,原告房屋外墙面出现潮湿、发霉等情况,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双方楼房之间的排水通道。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涉案房屋损害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因涉案房屋后院排水沟北侧的两个排水入口长期向涉案房屋后院排水沟排水,造成东侧一层墙面和地面存在墙面潮湿、发霉、湿渍,影响了该房屋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某行洋河支行在建设车库时,未征得原告原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原有的排水沟堵住,将排水改道在原告的房屋后,被告的行为经鉴定确对原告的房屋有损害,且原告不是必须为被告的排水提供便利。故原告请求排除妨害应依法支持,判决某行洋河支行90日内将排水沟恢复原状,并给付原告鉴定费。某行洋河支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