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遇阻挠 法院:相邻方应提供必要便利

  随着城市老龄化程度加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便利出行的民生工程。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明确了相邻业主在类似民生工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便利出行,安庆市大观区某小区5号楼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全体业主签字确认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推进相关事宜。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施工方案依法备案,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相关部门也出具了开工令。但施工过程中,6号楼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其房屋采光等为由多次阻止施工,导致工程长期停工。经多部门调解未果后,5号楼业主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将6号楼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不得妨碍施工。

  庭审中,6号楼业主提出,两幢楼的间距在开发建设之初就不符合国家规范间距要求,本身通风、采光、通行条件较差,加装电梯会进一步影响生活并带来安全隐患。大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邻各方不能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损他人的生活,侵害他人的权利。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但结合本案事实,6号楼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加装电梯影响其采光、通风、车辆通行等;两栋楼之间的楼间距窄于小区其他楼栋之间的楼间距,属于房屋购买时的客观历史状况,并非因加装电梯所致。

  同时,法院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的局部改建,并非新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亦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6号楼业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加装涉案电梯的行为超出了该容忍限度。最终法院对5号楼业主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6号楼业主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