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家车位装护栏引纠纷 法院:行使权利不得损害邻人权益
在城市住宅小区中,车位相邻引发的摩擦并不少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相邻车位加装护栏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不仅明确了车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边界,也为相邻关系的和谐相处提供了司法指引。
徐某与侯某的车位左右相邻。侯某认为徐某倒车入库驾驶技术不佳,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了两个护栏。徐某认为,侯某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自己剐蹭所致,且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某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侯某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侯某拆除车位间的护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侯某虽然是其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侯某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某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也会造成自身使用车位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侯某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徐某剐蹭导致。最终鼓楼区法院对徐某拆除车位中间护栏的诉请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法治、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依法处理相邻纠纷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含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车位权利人而言,在车辆受到剐蹭时应秉持和谐友善精神,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在使用自身车位时,应提高注意程度,避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