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暖排烟引纠纷 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生活常识等予以综合认定
在北方农村,冬季取暖是生活必需,然而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某村的两户村民就因为取暖产生的煤烟问题引发了纠纷。原告罗某英与被告张某利是邻居,双方房屋坐北朝南,中间相隔一条宽约2.5米的过道。
2023年取暖季开始后,罗某英发现张某利家取暖炉的烟囱向外排烟,有时会飘到自家院内,造成院子里和屋里有煤烟味道,原告觉得无法忍受,双方产生矛盾,最终诉至法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当事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并且这种容忍义务是相互的。本案中,张某利为生活需要使用取暖炉取暖通过烟囱向外排烟,对周围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对此负有容忍义务,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影响是否超过原告对环境污染的容忍限度,对此,法院认为,应结合案件事实、生活常识等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经现场勘查,未发现烟气直接进入罗某英室内的明显证据,此外经综合考量,被告烟囱位置符合农村房屋结构特点,村内烟囱布局并无统一标准,且改动烟囱位置将显著影响被告张某利一家正常生活,亦可能对其他邻居造成新的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挪动烟囱位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国家未禁止农村燃煤取暖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宜禁止被告使用烟囱的行为,于是判决驳回了罗某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释明,被告烟囱排出的烟气确实有一定味道,但是该影响除了烟囱位置外,与被告使用何种燃烧物、取暖炉是否合格也有关系,如系因被告燃烧的煤炭和使用的取暖炉不符合规定造成污染,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