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带零花钱”不如教会怎么花

  日前,珠海金湾一小因拟禁止学生带零食、玩具、零花钱到学校引发热议。有家长和老师支持,也有人反对,并质疑已接到的短信通知中包含“不定期检查孩子书包”的做法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校方回应称,经召开家委会征集意见,家长代表都同意禁止学生带零食等到学校,但也有个别家长代表对强制检查有异议,所以学校将通过家长自查等更柔性的方式来执行。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比照此规,书包当属孩子们的私人领域,理当在“隐私保护”的范畴,未经家长或本人同意的直接检查难免有侵权之虞。尽管孩子们未必能够真正从法律的层面认知权益,但身为负有教书育人之责的学校老师,当自觉维护孩子们的人格尊严。

  其实,无论是吃零食、买玩具还是带零花钱,都事关对正确消费观念的引领与培育。培养孩子们的节俭意识和消费观念,需要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的相向而行和密切配合,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遵循成长规律和教育法则,多些讲事理、论是非、析危害的正面引导,力避一味禁止、随意搜身或动辄施罚的简单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