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元钱买房是对社会诚信的坚守
1元钱就能买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住房?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金某某依据合同约定以1元钱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赢得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
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开发商为了宣传营销,推出了“一套房=一元钱”的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缴纳了订金,就可以参与抽奖,一旦抽到特等奖,就可以以一元钱的价格买到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子。而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恰恰成了这一营销活动的幸运儿。事后开发商却反悔了,以房屋价值和一元钱之间差距太大,消费者属于不当得利,属于不公平交易为由,不愿意履行之前做出的承诺。
但是很显然,这样的理由不管是从情理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讲,都不成立。从情理上来说,“一套房=一元钱”的营销活动是开发商自己推出的,规则也是自己制定的,那么有消费者抽得了特等奖,开发商自然就应该按照规则兑现承诺。从法理上来讲,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按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向被告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益取得了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所以双方的协议真实有效,应该依法执行。
当地法院依法作出的这一判决,不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诚信意识,体现了法律层面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坚守与支持。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其中显然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事后“不认账”的行为,不但表明其诚信意识的严重缺乏,尤其是在其先前的营销活动中特意注明“拒绝虚假”,结果事后却违反承诺,说明在其眼里“诚信”只是一个吸引消费者的道具,他们并没有真正当回事。只不过,他们这次碰上了较真的消费者,也遇到了视社会诚信为珍宝的法律而已。
通过“一元钱买了一套房”这件事,也给我们所有人提了一个醒:不管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应该坚守诚信原则,做到言必行,行必诺,肆意违反社会诚信的行为,不但违背社会道德与法律,同时也有损自身形象和信誉,完全就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进入10月份后,京津冀地区已多次出现雾霾污染。11月20日晚间,华北制药称收到石家庄市的调度令,要求全市所有制药企业全部停产,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复工生产。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利剑斩污行动实施方案,水泥、铸造、煤电、钢铁、玻璃等行业的不少工业企业都受到了停产、减产等不同程度的管控。(11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张楠之:所有人希望看到的都是更多的创新,而不是企业的破产。不过,对于那些无法以创新求得出路的企业来说,虽然结果很残酷,但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也是无可奈何之事。毕竟,从社会发展规律上而言,此类企业的被淘汰是不可改变的必然趋势。
11月20日,苍南县树人中学在高一家长会上,给中考成绩优异的高一新生发放800万奖学金。该中学负责人回应称,这是为了招到更好的学生,鼓励学生努力学习。(11月23日 《温州晚报》)
@宋祖礼:教育者肩头的千钧重担,担着每一个孩子的前程未来,若教育者自身糊里糊涂,如何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辅导好下一辈?从这点来说,不仅拿“800万奖金”炒作的学校需要反思,动辄炒作高考状元、唯分数论英雄的教育者和容易被裹挟跟风的我们,同样需要反思。
11月20日下午5时40分许,湖南一名快递员工尹某猝死在株洲合泰大街上,临死前,他坐在地上,告诉路人“好累”。(11月23日央广网)
@磊磊:快递员的猝死,不应只是查明他的死因,更应该看到悲剧背后隐藏的现实问题。快递“承包商”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但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剥夺员工应有的权益。
近年来,开发商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出售抵押或查封房产等行为让广大购房者苦不堪言。针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乱象,各地房管部门通过扣除信用分、信用评级、公示等方法试图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但记者调查发现,武汉房产市场“信用黑名单”制度,在落地过程中面临着消费者和房产商双双“不买账”的现实尴尬。(11月23日《法制日报》)
@乔瑞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政府也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任何市场的监管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房地产是民生产业,其市场健康不仅关系整个经济运行,更关系千家万户的“安居梦”。地方主政者一定不可忽视治下房地产市场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