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报纪委是一道“紧箍咒”

  7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各地交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将采集被处罚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交通违法将向纪委通报,作为党员和公务人员的一项“特殊待遇”,不是他们比一般交通违法主体“倒霉”,不应为之困惑和叫屈,还应为之叫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进行相关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显然,及时通报、掌握交通违法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才能有效落实《条例》。因而,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党员和公务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再向纪委通报,由纪委另行处理,并非“法外施罚”,而是执法有据,且是对特定身份人员的从严要求和职业规范,目的就是加强对党员和公务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调查采集被处罚人的信息,仅限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被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处罚款200元以下、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则不在信息采集和通报之列。

  交通违法行为通报纪委的举措,无疑给党员和公务人员,念起了“紧箍咒”,既是震慑,也是监督,彰显了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决心,不容有失,将有效促成严以律己、模范守法、文明驾驶。同时,这也是底线要求使然。因为带头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的基本义务,奉公守法、履职纯洁、模范带头也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应有职业规范。如果连最明显的“十大类”交通违法都避免不了,还谈何“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更奢谈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了。

  可见,将违法驾驶行为向纪委通报,对党员、公务人员来说,一点也不“冤”,应该警钟长鸣,严格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但这也不意味着,非党员、公务员身份的普通违法驾驶者,就能稍有放松懈怠。因为按上述《通知》,无论违法驾驶者是什么身份,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也都将抄送给信用管理部门,与征信机制挂钩,影响到个人信用。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要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