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应德法并治

  日前,辽宁省公安厅和省妇联联合出台了《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全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权益。据介绍,《办法》共计18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

    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建言,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综合性反家庭暴力法。此前,部分省市已出台法律层次较低的专门反家暴法规。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今年7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法不入家门”的理念早已时过境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实属民心所盼,从遏止家庭暴力的角度而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但必须看到,一部成功的法律光靠立法理念先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隐蔽性的特征,在对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人们的习惯思维是“民不告官不究”,这将使得法律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尤其是受传统文化的糟粕影响,父权夫权的坚固存在,尤其是在偏僻落后地区,这种扭曲的行为成为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另类的默契,在这种理所当然之中,逆来顺受甚至成为一种习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具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受害者取证困难,证据成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维权路上的一只“拦路虎”。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为其经济和精神的双重依附性较为严重。他们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以换取相对温饱的庇护所,也有受害者因长期受暴力威慑,形成心理屈从,更有受害者受“家丑不外扬”观念影响,刻意隐瞒伤害。如此仅仅依靠出台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显然是不切实际,需要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首先必须摆脱“一法解千愁”的思维定势,因为司法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其对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制约。就当前而言,反家庭暴力仅有立法是不够,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反家暴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广泛传递,鼓励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应考虑如何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相关证据问题可以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反家暴需要执法司法机关转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反家暴法草案明确了对相关机关进行培训的要求,就是希望增强执法司法人员对反家暴的认识,改变他们“民不告,官不究”的固有思想,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时介入,有效预防、制止家暴的发生。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家暴法要落地生根,还需要构建社会各方面的体系化保护。除了法治层面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借助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对于极具私密性的家庭关系,法律的干预只能是原则性和框架式的兜底,要驱散家庭暴力阴霾仍有待反家暴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构建,尤其要注重德治和心治的作用,因为在影响和规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内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条往往是比法律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力量。要驱散家庭暴力的恶魔,首先还要驱散家暴家事化的心魔,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和普及,真正让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才能让反家暴各项机制运行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李广来:光靠爱国主义是不能保护中国制造的,光靠抵制洋货是不能拉动国内消费的。我们应该做的不是批判,而是理性地认识中国商品和日本商品的差距,树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创新思维,注重消费者的个性化研究,促进民族产业精细化深耕,实现中国制造与中国消费“齐步走”。

    @靳华:公积金异地贷款可谓有利有弊,甚至有可能成为知易行难式的利好。更关键的是,由于公积金管理机制落后,加之其他政策考量,目前即使本地缴存、本地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并不容易。

    @张西流:应以国庆节的名义普及国旗法。应将学习贯彻国旗法,纳入“六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全民接受一次国旗法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要从孩子抓起,使国旗法成为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必修课”。

    @钟烁明:街道办明目张胆地抵制法律判决,除开信息公开制度对此缺乏严格约束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司法机关对政府违法的执法并不全面。从执法的层面说,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不看政府脸色行事,对政府也当严格执法,不因为与当地政府有依存利益关系就偏离法律公平公正,甚至是包庇纵容。这对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至关重要。

    @李思辉: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来说,就是要正确认识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辩证统一的关系,从批评报道中找到改进工作的着力点、突破口,更好地为民履职。对我们媒体从业者而言,就是做好监督报道,开展善意批评,促进社会改革和进步,让批评报道发挥“主旋律”和“正能量”的作用。

    @朱永华:道德领域只有“应该”和“不应该”,如何选择也没有法律制约,完全取决个人意愿,有些人在做出这项选择时犹豫不决,也并非不懂得道德是非,而是为现实利益而纠结。只要把救人视为“应该做的”,在某些“扶不扶”面前还有什么可值得犹豫的呢?

    @堂吉伟德:如果说连法定假日,高速公路都要实行免费,那么对于救死扶伤的急救车不实行免费,未免有失正当性。相比于前者,后者更为迫切而重要,何以未能为政策所惠及?表面上看,这涉及是否增加惠民项目,实际上却是治理效率低效化的体现。

    @老于:摆在有关决策者面前的,具体的利益权衡是绕不过的问题。是实现全国高速收费联网,还是继续保护目前的各地高速公路公司的既得利益;是向超期收费的高速路说不,还是继续用朝三暮四的免费政策敷衍?这个局怎么解?那就是,真正依法办事,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