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建议修改环评法加强环评后监管

本报讯(记者汤瑜) 环保问题是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重点关注环保立法,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她认为,环评法中有些内容直接与新环保法相冲突,需要尽快修改。

《环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此,吴青认为,《环评法》第七、八、九以及第十一条将环评的范围局限在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之内,与新环保法规定的一切经济、技术政策以及开发利用有关的广泛范围产生了明显冲突。新环保法增设的“政策环评”制度,极大地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的范围与《环保法》规定不一致。

此外,新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符合已批准的环评文件,而《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的规定与新环保法相冲突。新环保法中还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法亦无与此配套的规定。

吴青建议,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改革趋势下,未来环评工作的核心是环评后监管而非此前的环评审批工作。“从简政放权、加强公众监督等国家政策、方针来看,目前,环评制度主要倾向前置审批,未来应全面变更为以事后监管为核心、以环评后监督为重点的体系。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环评后监管体系的建立等。现行环评法不修改已经不能满足环境监管的需要。”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