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入法 关键是给业委会赋权

电梯坏了没人修、违法搭建无人管、消防通道被占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因为小区的物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烦恼。为打通“堵点”,全国多地物业管理条例近期陆续出台、修订或征求意见。地方立法为规范物业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破解物业“顽疾”开出了法治良方。(5月5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不可否认,小区物业管理缺位,业委会履职难等,是一个通病。有的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要么被少数居民“圈地”,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对此,不管是物业,还是业委会,均无力应对,且双方互相推责,小区物业更换频繁,各种矛盾胶着难解。基于此,多地通过地方立法,以此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但物业管理入法,关键是要给业委会赋权。只有给业委会法人资格,才能止息小区物业纷争。一方面,住建、城管等部门必须担负起监管责任,既要管理好城市公共场地,也要对居民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提高小区自治能力。一旦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便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维护全体业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