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擅自放生戴上 法律“紧箍咒”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月6日光明网)
盲目放生对自然界生态系统以及人类本身蕴含了许多风险。盲目放生、随意放生,会破坏生态环境,被放生的动物以及其身上携带的病菌也很容易成为外来入侵物种和致病毒源。另外,由于多数放生行为过于盲目,被放生的动物无法适应当地生存环境,结果放生演变成“放死”,给动物造成二次伤害。
无论多么美好的初衷,都不能成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的时代,对不羁的放生行为予以法律规范,更需要对恶式放生行为依法说不。即将生效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在禁止擅自放生的同时,还明确将对此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违规必罚的震慑力,无疑能更有效地规制随意放生行为,值得各地复制推广。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刚性执法,违法放生行为泛滥的情形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要向公众普及科学放生知识,让公众充分知晓入侵物种的严重危害,规范引导放生者,使其科学、合法放生,让野生动物回归自然,更好地生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