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进“黑名单”起诉银行获赔倒逼征信工作更严谨

  向银行贷款没收到钱,反而上了“黑名单”,虽然被撤出,但还是影响了生意和个人生活,当事人徐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酌定银行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其他损失5万元。  

  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制度,是国家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方式之一,“黑名单”制度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是重塑社会诚信大厦、惩治失信“老赖”必不可少的手段。“黑名单”制度贯彻得越彻底,落实得越坚决,对于失信者的惩罚就越见效,对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作用就越大。

  正因为征信系统“黑名单”威力巨大,所以在将公民个人写入“黑名单”的时候,应特别谨慎。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的尊重,也是对于“黑名单”制度的尊重与敬畏。倘若由于种种原因,而误将诚信公民列入“黑名单”,那么,对于公民的负面影响将会是致命的,即便以后再从“黑名单”中删除名字,负面影响也很难得到完全纠正。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真有误将公民名字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情况发生,仅仅金融系统就出现过多起。

  须知,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仅征信工作中出错,纠错也不积极,致使公民的权利遭受严重侵犯,也给社会征信工作的严肃性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社会征信系统是为了惩罚失信者,不能伤及无辜公民,这应该是征信工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