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人身亡“保险不赔”有违价值取向
一家公司为经常在野外作业的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一次野外作业过程中意外落水,另一名员工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不幸双双溺亡。谁知,保险公司以救人者跳入水中救人溺亡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对救人者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理赔,一直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焦点问题。一方面,投保者意外伤亡,保险公司及时理赔,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保险赔偿,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减少经营成本的一件“法宝”。
事实上,救人身亡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该案的最终判决,需解决救人不幸身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事件,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救人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拒绝赔付两大法律问题。特别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所幸,当地法院依法进行了公正判决,认定员工下水营救工友溺水身亡,符合“意外伤害”构成要件,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救人身亡“保险不赔”,有违价值取向。从保险本质来看,见义勇为行为与保险条款并不矛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非主观意愿发生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者客观上并不知道其去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发生意外,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