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骂河南人”被诉具有样本价值

  日前,媒体报道,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非著名主持人”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已受理此案。“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借助王宝强离婚等热点事件,对河南人语言攻击。

  “微博骂河南人”被诉,无疑具有鲜活的样本价值和示范意义,不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或站在道德高地对特定区域、人群进行地域性攻击、歧视的,也将触碰法律的红线,并承担法律责任,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对习惯于地域歧视,觉得地域歧视无所谓,或对地域歧视长期“集体无意识”的人们来说,也具有生动的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之所以具有样本价值,就在于以“公益诉讼”对地域歧视说“不”,而这也是得以司法立案的原因。因为被告所攻击歧视的是作为整体的河南地域、河南人群,损害的是河南的地方形象和河南人民的整体名誉,而非损害特定的个人权益。原告作为河南人民的一员,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起诉,符合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也是有责任担当的体现,诉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原告仅以个人名义起诉,可能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也就可能不予立案受理。否则,一旦群起效仿,会造成诉讼体系的混乱,而不仅仅是“诉讼”爆炸,法院和被告都不堪应付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对地域歧视说“不”,希望对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予以惩戒,以维护全体河南人的声誉,“并借此对其他类似的地域歧视和偏见予以纠正和警示。”这让本次诉讼的公益价值得以彰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美中不足的是,尽管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位于“微博骂河南人”名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但金水区法院也属于河南省地域,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由其受理本案诉讼,可能不利于司法“中立”形象的体现。而如果改由河南省以外的法院,比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许更完美,也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