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立法亟待注入人文关怀和制度弹性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时间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既然妻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程女士丈夫这一请求却被深圳人社局拒绝,理由是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程女士家属因此将深圳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而盐田区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所谓“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的确是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无论是地方性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表面上看,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驳回家属一方的诉讼请求,的确是合法的,裁判本身并无异议。备受质疑的自然是过于刚性乃至僵硬的48小时之限”,拷问的是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的节点。

  实际上,近年来社会呼吁修改工伤认定标准的声音日趋高涨。

  工伤认定标准关键是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立法权衡问题。立法者必须在企业与员工利益之间求得最大公约数。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而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过于刻板的“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规定,容易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加大伦理风险。

  众所皆知,法治的基本前提是立法,是立良法。良法是有良知之法,是有人文关怀的有温度的法律,而不是冷若冰霜的法律。从这个角度讲,传统的过于僵硬的工伤认定标准是该修改了,48小时之限有必要调整,该注入必要的人文关怀,让法律制度既有刚性又不失弹性和温度,让工伤认定多一些人情味。

  当然,简单地调整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也无法彻底解决工伤认定的本源问题。即便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调整到72小时,甚至是96小时,它仍会陷入到某种伦理上的困局。站在家属的角度,他们总是希望亲人的生命能够延续得更久一些。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时间节点的灵活调整外,死亡标准也应从立法上明确脑死亡标准。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脑死亡的立法,但立法标准一直难产。建议立法机关将脑死亡立法尽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从法律上赋予脑死亡合法地位和具体标准。

  一言以蔽之,“超48小时不算工伤”折射法律法规的人文关怀缺失,僵硬的48小时之限有必要调整,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修改不宜缓行。立法者要给法律文本注入必要的人文关怀,让法律制度既有刚性又不失弹性和温度,让工伤认定多一些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