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天价片酬”并非多管闲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多位委员呼吁依法治理“天价片酬”,法律应规定一部电影中演员的全部片酬,不得超过全部制作费用的30%

  据媒体披露,近30年来演员片酬涨幅超过5000倍,如今演艺明星的片酬最低是2500万元,最高达一亿元之多,如正在拍摄的一部电视剧《如懿传》,男女主角片酬合计超过1.5亿元。

  就电影本身而言,明星片酬“坐火箭”,负面效应不可小觑。首先是助推文化产品“高大上”,导致电影票或演出票价虚高,影响影视文化的大众传播;其次是造成影视作品粗制滥造;第三是影响和消弭对电影艺术文化内涵的追求,离电影应具有的文学价值越来越远。

  那么法律管“天价片酬”是不是越界?笔者以为并非越权和多管闲事,电影作为传播正能量的精神文化产品,要讲究工匠精神与技艺,追求高质量、高品位、高水平,天价片酬严重制约着影视产品制作中的经费投入,继而影响电影质量及收视率,助推“烂片”,有损电影市场的繁荣。从社会负面效应看,天价片酬加剧社会群体收入差距的巨大悬殊,不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管“天价片酬”是一种硬约束,但仅有法律之手尚不够,还需多管齐下形成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