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检救助不止于司法延伸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该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助于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也有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从渊源而言,该细则与今年7月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两高的相关规定也都是对2014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具体贯彻,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从内容来说,救助细则结合检察工作的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以及一般不予救助的六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对救助的司法程序、救助的方式和标准、审查与决定进行了规范;对救助资金来源和保障,相关救助金使用的监督以及违规发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罗列。因此,救助细则贴近检察实践,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有助于推进司法救助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虽然内容与法院司法救助有不少重合点,但救助细则不能视为法院司法救助意见的重复。从司法程序角度而言,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并不等于就会移送法院,无论是法定不诉、酌定不诉还是存疑不诉,都意味着案件不能进入法院立案审判范围,同时也意味着不能获得法院阶段的司法救助。然而,这种法理上认定的不诉并不代表被害人在现实中没有遭受相应的损害,而当这种损害无法通过诉讼实现挽回时,相应的救助就更不应缺位。
因此,救助细则可以说将司法救助跨度进行了延伸,实现了司法救助覆盖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将司法救助进行了程序性前置,让司法救助机制更加完善。但这并不代表救助细则的出台就只定位于程序前置,其意义也并不止于延伸。
其一,基于救助重复的可能,救助细则明确了辅助性救助的原则,对于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而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二,救助细则妥善处理了法律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考虑到地方为减轻办案压力,将救助重点倾向于信访人,救助细则中没有涉及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救助。
不仅如此,救助细则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调查义务,通过向外地调查、核实情况,强化了救助工作的精准性与时效性,也有助于针对性救助申请人,解决申请人的实际问题。因此,救助细则更准确地把握了辅助性救助的“度”,更符合司法救助本身的临时性、一次性、保障性的定位,也更有利于切实推动公正合理的救助。
“去社区盖章,所有资料都准备齐全了,为啥要为低保捐款才给盖章,这不科学也不合理呀。”一网名为“咚咚咚”的昆明市民通过微信留言向媒体反映,自己因注册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在去大观商业社区盖章时遇到了为低保捐款的情况。该网友表示,感觉是不捐款就盖不了这个章,很郁闷。(8月31日人民网)
@徐甫祥:若以公章“设卡”来刁难群众这类现象不止,不但让群众利益受损,同样也会让当地政府形象“减分”。因而,如何让窗口部门的公章“回归本位”,而不再被任意“绑定”为“工具”,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006年9月,广东廉江市政府门卫阮国源,将两首讽刺市委书记伍杰忠等官员的打油诗群发至多名科级以上干部的手机;伍杰忠指令警方立案侦查,阮国源被关押17天并取保候审后,再无下文。2016年3月,伍杰忠落马,廉江诗案迎来转机;7月,阮国源向廉江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已获受理。(8月30日澎湃新闻网)
@于立生:如何避免警方在压力之下,基于自身利害算计,作出廉江诗案高高挂这样的“最不坏选择”,而是忠于事实和法律,去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权利?关键还在于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免受法外因素的干扰。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座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两高提交的试点方案,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8月30日《人民日报》)
@刘义杰:犯罪率的高低以及罪犯的认罪改造并不取决于严峻的刑法,但在实践中,也必须避免“花钱买刑”以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相应的制度,确保每个案件都处在控辩等多方的角力之下,保证每个案件都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是十分必要的。
经云南省云龙县委、县政府批准,云龙县关坪乡纪委书记徐应龙被“双开”。县纪委证实,徐应龙在外出培训期间,有嫖娼行为,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8月31日中国新闻网)
@柳川渝:诸如官员培训期间嫖娼、“八小时外违法乱纪”之类的负面新闻事件,也给那些自以为是的领导干部敲了个警钟,要想自己不出格、不违纪,必须牢记党性、铁纪,恪守道德底线,守住纪律红线,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灯红酒绿的诱惑,避免“温柔乡”沦为“英雄冢”的悲剧重演。
作为城市绿色公交的补充,便民自行车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意义。然而,在石家庄,车辆、网点规模至今仍停留在2013年初建时的状态,不但车辆租借率无明显提高,而且租车卡办理点还在缩减。(8月31日《河北日报》)
@江全:再好的便民措施,群众“不买单”也难以达到预期的便民效果。希望有关部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更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便民措施“活”起来,让便民服务更便民。
近日,有市民向媒体反映,有人在网上叫卖福建地区的快递单,泄露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快递单打包出售,平均每张卖6分或8分钱”。(8月31日中国新闻网)
@罗定坤:为什么电信骗子行骗总是屡屡得手?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监管出现漏洞和一些内鬼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有关。对个人信息泄密者不能放任自流,对明的暗的叫卖者或购买者,虽然查处有一定难度,但只要相关部门抱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就一定能把隐藏的“内鬼”抓出来。
每年的开学季,火车站、汽车站都会出现不少大中专院校接引学生的服务点。而南昌有学校反映,他们在南昌西站遭遇了一些怪事,火车站设点迎新每天需交1200元租金,不许举牌领学生。没交钱的几处新生服务点还被执法人员暂扣了桌椅。(8月30日《江西日报》)
@乔志峰:近年来,关于火车站另类“创收”的新闻时有所闻。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在某些方面应该具有充分的自觉、自律,不能钻到钱眼里。物价等部门对此也应有所规范和监管,不能任由火车站等特殊场所坐地生财、漫天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