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未判先罚” 舆论不必“未审先判”
尽管还未判决,商人梁材实际控制的公司,已经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罚没900万元。2015年4月,检方指控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媒体报道,即使这些指控成立,他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的财产也远超这个数——除罚没的900万元外,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被冻结、3套房产被查封。
案件尚在审理之中,被告人是否获罪量刑有待法院宣判,“未判先罚”其财产900万元看起来确实超乎常规,存在“有罪推定”之嫌。对此,媒体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可以发挥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法院也应秉承司法公开原则,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审判机密等外,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形象。
但公众和舆论在对司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亦须秉持规则、把握尺度,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在法院宣判乃至终审之前,不宜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和过度评论,乃至越俎代庖,“未审先判”。否则,会造成对正常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并伤害到司法的公信权威,而一旦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失去了权威,最终伤害的会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注意到,涉案报道主要是被告人一方陈述,相关案情细节、个中曲折也不明朗,公众有必要保持一份克制和理性。比如查封房产、冻结应收货款,都是鉴于被告人“无主动退缴赃款”,为防止其转移资产,确保法院判决后能够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需要。而所谓冻结896万元应收货款,并不等于已经实际冻结到位896万元,存在应冻结而未冻结到位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回应舆论关切并非没有限制,“裁判之外,法官慎言”是职业素养和要求,判决书就是法官最好的对外说理和回应。这是因为,司法是利益诉求、权利表达的理性平台,是事实、证据、法律语境下相对封闭的法治空间,公众舆论对具体案情并不了解,也缺乏法律专业化思维,理应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的法治空间,相信并静待司法的公正裁判,而司法裁判也不应受到个人情绪、一方利益、舆论炒作的不当影响。譬如为何“未判先罚900万”,据报道法官告诉律师“判后会一并处理”,虽然语焉不详,但这也许正是恰当的回应。
法院“未判先罚”,真相有待法院判决揭晓,在此之前,公众舆论不必“未审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