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拒出庭,应先由法律制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相关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
最高院出台《通知》,可以看作是对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积极回应,这对于更好地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促进依法应诉、进一步加强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笔者看来,《通知》也是对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问题的化解之策。
《通知》对应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既有原则性,又有务实性,让行政机关在确定出庭应诉人员时有了明确的依据。对于那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如果拒不出庭,法院应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这相当于给应诉人员套上了一个“紧箍咒”,让他们不得任性而为。
但从更高的要求来看,法院仅仅建议行政机关给予处理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拒不出庭的官员,首先应该由法院作出法律的制裁,再由行政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的责任。这是因为,对于重点案件及法院建议出庭的案件,官员出庭是必要的,否则既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极不尊重,极易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宜提倡。官员拒不出庭也涉嫌妨碍诉讼,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所以,凡是属于官员必须出庭的案件,官员应无条件出庭应诉。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法院不能对拒不应诉官员作出法律上的制裁,而只能建议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大大削弱了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有些拒不应诉,可能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应对之策”,不从法律上予以规制,将无法有效予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