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同居“分手费”理当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债务不予支持。
非婚同居确实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因此产生的“分手费”这种民间借贷纠纷,法律理应拒绝保障,否则,就有为非婚同居“保驾护航”,甚至助长非婚同居之嫌。现在,虽然不是谈到非婚同居就感到耻辱的时代,也不是谈到非婚同居就感到正当的时代。虽然非婚同居现象日渐增多,非婚同居并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同居,但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算是真正的婚姻,这个主流价值观还是应该坚守。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显然应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保护了非婚同居“分手费”,就有鼓励非婚同居之嫌。
非婚同居“分手费”欠条不被法律认可,还基于我国合同法有一项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之所以有此规定,是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然而,在“分手费”裹挟下,男女双方即使愿意分手,也往往具有被胁迫、被利益驱使、被利益诱惑的意思。比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给付一笔“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前提条件,否则不答应分手,这样的“分手费”欠条或借贷合同,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怎能保护?
总之,非婚同居“分手费”于法无据,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宜纳入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男女双方对于“分手费”的约定履行与否,只能靠伦理主体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