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立法是健全解决合理诉求机制的关键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后,我国信访工作在法治化改革的道路上步伐不断加快,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驱动信访形势持续稳中向好。据媒体报道,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近年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特别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推出了取消信访排名,越级上访不受理、诉讼与信访分离、信访事项网上公开等新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5年,全国信访增量存量实现双下降,特别是全国信访总量下降了7.4%,进京上访量下降了6.5%。然而,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导致信访“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影响了信访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不可否认,过去,信访工作在各级党政官员的心目中非同小可,可以说是顶在头上的一个“压力锅”。这是因为,信访工作纳入了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领导乌纱帽直接挂钩。特别是,信访责任追究机制,从乡镇到县市,再到省一级,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一级压一级,最终演变为上级对基层低信访指标甚至零信访指标的硬性要求。
然而,面对信访这座大山,基层的实际操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越来越背道而驰。受保政绩、保乌纱帽的利益驱使,一些地方过度强化信访职能,甚至将信访部门打造成了准司法机构,使公权开始异化,成为维稳、截访甚至封堵言路的一种工具。通过各种高压手段来减少信访的极端做法,经常见诸报端。比如,“被精神病”近年来成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其实就是大量信访冲突与侵权行为的突出体现。
基于此,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特别是,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可见,信访立法,是“综合施策”的题中首义,应加快研究和实施。
换言之,信访立法,是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唯一路径。通过信访立法,真正做到群众依法信访,社会依法维稳,政府依法行政。同时,应转变信访工作方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矛盾涌入信访。特别是,对于疑难突出的信访问题,由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重点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与信访部门搭建起信息通道,上访者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可实时查询,让社会和群众随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