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互指出轨”莫要逾越法律底线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声明中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而14日上午,被指出轨的马蓉晒出一张王宝强与某女子的合影,疑指王宝强出轨某女大学生。
婚姻关系显然不能仅由一方在微博发表所谓声明就能解除。离婚必须由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由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离婚,并由法院做出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然而,在这份婚姻解除之前,王宝强与马蓉相互指责对方出轨的行为已经使得对方名誉受到了严重贬损,并不妥当,甚至已经逾越法律底线。
诚然,“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伦理责任,更是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是否存在出轨,是否有家暴,也将对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归属产生重大影响。
可是,即便一方或者双方都存在出轨,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双方都是公众人物,双方也存在着隐私权。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实践中,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一般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都将不公开审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中,也有着对宣扬他人隐私以及侮辱诽谤行为的惩罚,这正体现着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其次,从双方目前提供的“证据”来看,相关指责都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此前提下,将之公布于众,并不理智,也难以服众,即便相关情况属实,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侮辱行为,甚至引起离婚案之外的名誉权纠纷,乃至引发涉侮辱诽谤的刑事案件,不仅给己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更可能徒增司法成本。
再者,除了“互相忠实”,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相关尊重”的义务。这个义务在于即使双方均已下定决心离婚,但也应当“好聚好散”,对对方保持最起码的尊重;即使对方存在过错,也不能毁了对方而后快,应尽量为对方利益、名誉、未来生活做出考量。
更重要的是,这场婚姻还涉及未成年子女,双方都有责任尽最大可能将孩子因父母离婚所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而父母之间如此公然彼此诋毁,将对孩子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双方更须三思而行。
不得不说,这场婚姻“前离婚阶段”,双方都开了坏头,都远离了“相互尊重”的轨道,诉诸网络言语暴力,这对各方有害无益。在“离婚大战”剑拔弩张的情形下,希望双方言行能够早日回到彼此尊重的轨道,恪守家庭伦理,遵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