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部门才应是“职业打假人”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近年来,以“知假买假”为主要特征的“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游走于法律的边界,并在人们褒贬不一的争议声中得以生存与发展,甚至成为某些人敲诈勒索、敛财暴富的手段。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的保护范畴,无疑是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不当之举的行为矫正,当属法治社会的应有状态。
值得追问的是,一个看似名不正言不顺的“职业打假”缘何能大行其道,甚至成为依法维权打假的诉讼主体?究其原因或许有三个层面的因素: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履职缺位;二是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缺失;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尽管各级都不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但其并没有切实履行其为消费者发声、维权的“娘家人”作用,如果不是消费个体的愤然举报,鲜见由消委会发起的公益性诉讼。由此解读,“职业打假人”当不无“适者生存”的一定道理,甚至或成打假不力的弥补渠道。
“知假买假”的根本诱因在于市场有“假”,而“职业打假”的闷声发财正是源于市场监管不力提供的机会。如此说来,在“职业打假”退出消费保护行列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就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这既是其净化商品市场、维持经营秩序的职责所系,更是顺应民众诉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