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人为乐被判赔偿的情法冲突
一位中学生帮助同学做武术动作,不料却导致同学九级伤残。韶关市武江区法院认定原告张某和学校各承担事故45%责任,被告王某承担1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16211.65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某中学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以往“做好事反被诬”的舆论事件不同,中学生助人为乐纯属事实,当事人对此也不存在任何异议,却因“助人”被判赔偿,更是引起网上热议,许多人吐槽司法不公,认为帮人无需担责,不能打压社会正能量。
但法庭认为,被告王某对自身力量及张某体重估算错误,同意了自己无法办到的请求,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对于事故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应该说,这样的裁判理由并无不当,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助人为乐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而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自身受到损害以及被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也屡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帮工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
但帮工人致人损害并非一概免责。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义务帮工的价值值得肯定,但与人的生命健康法益相比,一般不具有对价性。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义务无偿劳动,就可以不负责任、任意作为,损害被帮工人利益,并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尤其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
当然,基于义务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从法律助推道德、弘扬助人为乐社会风气出发,虽然法律上不免除义务帮工人的侵权责任,还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但让其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妥,可予适当减轻。本案判决义务帮工人王某只需承担10%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就体现出情理法的有效价值平衡,考虑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裁判,并没有否认助人为乐作为中华传统美德的价值。只是告诉我们:量力而行,助人方能为乐。美德也要善施善为,让受助者享受到幸福与快乐才是我们助人的初衷和目的。要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给予别人恰到好处的帮助,即使是主动帮助他人,亦要量力而行,避免好心做坏事,否则因“心有余力不足”对他人造成伤害,反会带来道德与法律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特定社会关系带来尴尬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