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不到的高温补贴不如干脆取消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照此规定,在33℃以下室内工作的,其实不应该拿到高温补贴。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真正该发的没有,不该发的反而有。
实际上,无论有没有“规定”,会发的企业还是会发,不发的企业依然不发,劳动者的选择要比文件的“规定”有力得多。如果关于企业员工的任何福利待遇,事无巨细都要由文件来“规定”,那只能说明这个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严重失衡。
高温补贴的发放与否,交给企业独自去决策就可以了;比高温补贴大得多的事情,企业都能自主决策,偏偏这一两百元钱,非用文件“规定”不可?在某些人实质上的特权福利,与某些人实质上的废纸一张之间,取消高温补贴规定,如果能够节省一点华而不实的专项检查开支,为已经支付空调费的纳税人省一点不该发的高温补贴费,倒也算是好事一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