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公正比形式更重要

  在沙发上摆上国徽,身着制服的审判员、书记员,与被告围坐在一张小餐桌旁,而原告躺在隔壁的一张床上……这是贵阳市云岩区法院的青年法官正在开庭审理当地居民邓某的离婚案。

  法官是居中裁判的司法者,秉持中立、不偏不倚、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性质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是法官角色的使命。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讲究“剧场”化,由法官在法院审判法庭内“坐堂问案”,营造庄严肃穆、居中裁判、司法公正的氛围和形象,这是理想中的法院开庭审案模式。

  而在司法亲民、便民宗旨理念的倡导和践行下,法院对一些边远地区或特殊当事人,不便于到法庭出庭应诉,以及出于审判效果考虑,则会依法采取巡回审判、就近就地开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得审判“广场化”。这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更是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亲民、便民、人性化精神的体现,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回到本案,鉴于原告老邓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情况,法官将法庭“搬到”老邓家中,既解决了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也体现了司法便民的理念和法院的人文关怀,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活运用。就此而言,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值得肯定和称道。

  但在本案中,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的,是司法便民理念、法院人文关怀本身,重在精神内核,而非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司法亲民、便民的理念和精神之外,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和形象也必须坚守。

  也就是说,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仅是个案,巡回审判、就地开庭也需有的放矢、有所选择,自觉维护司法中立公正的形象。这是因为,原告是诉讼当事人一方,又是主动提起诉讼者,法院如果选择到原告家或原告所在地开庭,将会给被告、外界造成法院、法官与原告“亲如一家”的印象,带来不必要的怀疑,给被告造成心理压力,揣测、质疑法院会偏袒对方,进而影响到法官中立、司法公正的公信形象。

  因而,法院巡回审判、司法便民的走群众路线举措,必须与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形象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马锡五”办案精神,在当今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时代的正确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