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免责让正义维护者感受正义

  516日,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针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问题强调,要探索建立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健全因公负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完善带薪休假、定期体检以及心理咨询、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完备的检察职业保障体系。

  按说,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该免于责任追究是社会常识。也即,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警官抑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其正常工作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该受到法律之外的责任追究和干预。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背景下,建立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不仅不多余,反而非常必要,且应尽快落到实处。

  强调检察人员履职免责制度,主要在于其工作的特殊性。目前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受理控告申诉、公诉等。简而言之,就是将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抓获并移送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院的被告席,让其接受法律制裁,侦破贪污贿赂及渎职案件并将“贪官”送上被告席。表面上看,这项工作非常高大上,检察官也成了百姓印象中的“正义守护者”,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都是“得罪人”且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得到,杀人越货者不会放下屠刀自觉接受法律制裁,贪腐分子更不会幡然醒悟自投罗网。

  一边是以维护正义之名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另一边是想方设法逃脱制裁。那么,检察人员的工作与犯罪嫌疑人的努力显然是一对矛盾,而且是非常尖锐和残酷的斗争。其实,我们在影视剧中都会看到警官、检察官与犯罪分子的明争暗斗,但现实往往更加复杂多变且残酷无情。检察院、法院在地方权力架构中非常微妙,检察院行使工作职能时,有时不得不看其他强势机关或领导的脸色。否则单位的整体工作及干警的晋升或待遇就可能受影响。尤其是受“大闹大解决”信访思维影响,很多犯罪嫌疑人或亲属通过不断信访、闹访、缠访等方式施加压力,检察官则可能因此受到不必要的问责。

  在此情势下,假如没有完善可靠的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检察人员的工作必将受到各种牵制和约束,甚至受到不公平对待,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会成为空谈。试想,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某些不自重的领导一打招呼就放纵了,家属一闹访就绕过了,法律还有什么尊严。或者说,一旦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或重大信访,无论执法是否具有过错均先行停职待查,这种逆淘汰效应如何能提高检察官的积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建立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无疑是对这一精神的具体贯彻,也能让维护正义的司法工作者自身感受到公平正义。由此,这项制度不是来得太早,而是有些迟缓,势必尽快出台细化可操作的履职免责制度,让检察人员心无旁骛、毫无顾虑地履行职责,维护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