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点实习”要以学生利益为重
4月28日,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小芳(化名)向媒体反映,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必须到与校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实习,否则无法取得毕业证。“主要是我们这一届的实习期突然从半年延长到一年了,我觉得太长了,很不合理。”
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自主办学的表现,也是专业教学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因而,建立在校企合作基础上的定点实习,本身并没有问题,实习时间是一年还是半年也并非关键。问题在于教学计划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关键在于校企合作、定点实习是否一切以学生利益为重。
目前,对校企合作、定点实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仅有原则性规定,在实习单位选择、实习期限及费用等方面,并无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这既是考虑到教育实践活动的丰富性、多样性,法律只对一般性问题进行调整,不宜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自主性、积极性。但这不等于说,“定点实习”无法可依,学校可以任性而为。
审视“定点实习”的强制性问题,及其捆绑学生毕业证的问题,是否正当、可行,关键要落到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