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拒执”犯罪需要法律“发威”

  明明有支付能力却拒不还钱,甚至用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这样的失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两起“拒执罪”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均以“拒执罪”获刑。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与日俱增,“诉讼爆炸”已渐成事实,与此同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履行或拒不履行现象时有发生,虽说,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体现国家强制性最大、惩罚手段最为严厉的特征,我国《刑法》第313条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的就是通过严厉的刑法制裁手段,实现债权人既得利益,破解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而拒执罪立案追诉的少,甚至不追究,使“老赖”风光依旧,助长了“老赖”侥幸心理,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破坏了社会正义的价值体系,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所谓“拒执罪”,一个“拒”字足见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也显示出视法律如无物的恶劣程度,如此主客观相统一的对抗执法行为,理应予以严厉惩处。“拒执罪”本身的违法成本并不低,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案件最终只是被处以拘留或罚款,以罚代刑、以拘替刑的情况不少。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非常普遍,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掣肘乃至漏洞。从“拒执罪”犯罪行为类型来看,既有金钱债务的拒不执行,也有行为义务的拒不执行,同时还有恶意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类型。这类犯罪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无不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无视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转移隐藏财产,又或以种种方法妨害执行,他们之所以敢于同法律叫板,是因为深谙此有法律漏洞可钻,更是司法机关对此心慈手软所致。

  虽然《刑法》中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界定模糊以及程序不够完善,使得“拒执罪”认定较为困难,乃至于成为《刑法》中适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而要走出执行难的困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率,必须进一步完善《刑法》,加大对“老赖”的刑事惩处力度,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老赖”,受到应有的严惩。

  现实情况是,有些司法案件早已审理完毕,裁判文书也已生效,但却迟迟得不到执行,由此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法院自身的形象也不免深受其累。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打击拒执犯罪、反规避执行等专项行动,并连续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与惩处义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也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期提高至七年,还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要入罪惩处。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行为,将全方位重拳打压。如果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刑事处罚保障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不仅是对司法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可能使人们对权利确认制度产生疑虑,进而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威信。因此,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打击力度是非常必要,让那些企图钻法律漏洞的“老赖”难以逃避刑法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