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售机票应纳入法律制度轨道

  近来国内部分航空公司“机票超售”事件,造成一些旅客行程延误和连带损失,而航空公司对后续事宜的敷衍处理,屡屡引发旅客质疑。专家认为,部分航空公司在超售机票时“权大责小”,应进一步规范机票超售权责及相应补偿政策。

  超售机票也叫“空头机票”,这已经是民航业界公开的秘密,国外航空公司会书面告知乘客本次航班超售,由乘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一旦飞机出现超载,航空公司会立即征集志愿者“让座”,改签航班,并给志愿者十分丰厚的补偿金。

  而国内的机票超售规则是怎样的呢?不提前告知超售机票,对乘客无法登机,没有统一的补偿措施标准。除了安排乘客改签其他航班外,补偿金额很少,或者干脆没有,完全由各航空公司自说自话。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与国际惯例并不是一回事。航空公司如果硬要说机票超售符合国际惯例的话,那只能说是半个国际惯例。

  从法律的角度看,乘客购买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享受到与航空公司约定的服务。现在航空公司既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也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单方面变更了运输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质是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违约行为。况且,对乘客权利受损以后,没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也是一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制度缺陷。

  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来看,因为航空公司没有提前告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乘客没有心理准备,无法预见到购买超售机票的风险,难免会带来麻烦和损失。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的自利举措,却要乘客来承担“超售”的后果,不公平也不合理。“谁受益、谁担责”,航空公司如果选择超售机票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权大责也要大”,而不能只顾自己获利,却把不便留给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