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未审先判”不只是书记员笔误
庭审刚开始还未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法官就对被告人称,将对其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幕出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刑事诈骗案件庭审笔录中。庭审笔录发布在网上后,被多人质疑“庭审走过场”,对案件“未审先判”。日前,南明区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严波对媒体回应称,经法院调查,出现这样的庭审笔录是书记员笔误造成的。
由于排版、校对等失误,出现写错案号、日期乃至原、被告姓名的“笔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笔误”,诉讼法也规定了可以通过下达民事裁定书,进行补证。但司法文书尤其司法裁判事涉“生杀予夺”大权,关系当事人权益乃至罪与非罪、人生命运等重大利益,丝毫马虎不得。
尽管庭审笔录是由书记员记录、制作完成,但不能将记录差错全部归咎于书记员一人。法官在庭审结束后,既要让当事人查看核对笔录,告知如无异议则在笔录上签字,自己也要查阅、核对笔录并在笔录上署名签字。虽然庭审笔录中的“笔误”客观上是书记员造成,但也有法官校对把关不严之过。如果法官对庭审笔录把关不严,给人的观感是,即便案件裁判不是“未审先判”的“庭审走过场”,也有庭审笔录签名走过场的嫌疑。
当然,究竟是否属于“未审先判”,不能仅从庭审笔录中“本院将依法对你做出有罪判决”的一句话来断章取义,还要审视整个庭审或办案过程,有没有举证、质证、辩论的环节,是否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陈述、举证、辩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