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范健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下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特别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认识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本质,要从中国企业制度改革,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出发,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坚定不移地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真正完善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并为这一制度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二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分离。二权分离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核心内容是,股东投资后应当远离公司,要让经营者真正担当起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实现二权分离,需要几个要素:其一,构建投资者、经营者、监督者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其二,健康的经理人市场,社会提供足够的可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其三,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个社会要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形成良好的法人法理结构,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素。
第二,要正确认识现代企业的本质功能和社会责任的关系,在立法层面赋予法人治理更多更大的自主经营权。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一方面是出资人、经营者、监管者的权力制衡,另一方面是经营者对公司的自治权。公司是一个在市场上承担着巨大竞争压力的主体,在当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中国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不仅要不断优化产品、优化技术,更为需要的是优化人才,公司法、劳力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要保障企业建立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
第三,要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创新,我们还需要引进和创造新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如多元股权结构、特别股权设计等。其中多元股权结构可以具体细分为以特殊股权权重为代表的双重股权结构和以特殊决策事项为代表的金股制度,以及阿里巴巴式的合伙人制度。
第四,要用国际视野关注中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不仅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也要考虑这种制度设计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们创设的制度不能被多数国家认同,或者存在明显冲突,就会造成中国企业的国家孤立,制造国际经济冲突。
第五,要实现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创新,我们还需要整体完善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因为,公司法人治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商法中所设定的一系列商事权利与义务,如商事人格权、经营权、经理权、代办权、股权、信托权、信用权、信誉权、商事侵权及责任等等,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性制度,这些制度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创新则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