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创新发展与法治政府建设
应松年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创新需要良好的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在中国现实环境下,这一切显然都与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分不开,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最重要的内涵和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形成和发展,以发挥创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政府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中,政府应该是主动的一方,这就需要摆正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必须明确,政府要做的和能够做的,是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鼓励和激发企业的创新精神,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改革一切束缚企业创新活动的规定和行为,要通过多项制度,帮助和保护企业创新,不断引导企业创造和运用新科技,以期达到和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同时也要制定规范,建立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创业和竞争规则,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从法治的要求说,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法律体系上划分,授予职权的法,首先是组织法,在中央,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和各部委组织简则,地方则是各级政府组织法,还应该有中央和地方关系法。组织法对职权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都是规定几个方面,然后再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应该授予政府哪些权力?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以及社会的关系,要确保政府在经济发展进程中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方向。在这方面,我国的组织法还不够完善,正在进行的“简政放权”的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厘清哪些权力应该还给市场、社会,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应该如何划分等等。在实践的基础上,最后都要通过法律规范确定,这对实现社会创新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正在制定的权力清单制度,是将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正在行使的权力,经梳理后全面登记公布,让政府自己,也让企业、社会和公民知道该政府在行使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以达到政务公开。这里还有两件事要做,一是权力清单中的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二是高层应该对这些权力的授予是否适当、合理进行研究,即这些权力的来源虽然合法,但根据改革的要求,这些权力是否仍应保留?这就要对政府职能作统一考虑,最后形成组织法的体系。把鼓励、支持和引导创业创新纳入组织法,成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产权制度问题涉及创新者和创新成果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创新主体能否提供持久的激励。这就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市场化转化机制。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使创新成果的保护有法可依、依法保护。国家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于财税政策,要继续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力度,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市场、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挥”作用。
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营造法治的市场环境,其中极为重要的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法律体系,使失信者无利可图、寸步难行,使诚信者受人尊重,一路畅通。这对创业创新者至关重要。要建立社会的诚信,行政机关自身必须严格坚守诚信,做好榜样。同时,政府应该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大力反对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技术垄断,为创业创新建设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