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

顾功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国企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

  企业创新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说是所有创新的基础。企业创新如果制度创新缺位,其他所有创新都会碰到问题,甚至成为空谈。国有企业同样如此,先进的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等等,都是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下面我围绕国企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讲几个观点。

国企的特殊使命

  我国的基本制度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在给国民提供丰富的一般商品的同时,更有责任提供国民所急需的各类公共货品。国有资产应当担当起生产公共物品的责任,当然国有资本提供公共物品的时候可以利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另外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应该有相对的分工和发展重点,为了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央政府应该重点发展商业类(主要是竞争类)企业,地方政府因为要解决老百姓的出行、住、穿等基本民生问题,重点要发展公共型企业,这也符合中央关于国企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考核的要求。

现行国企制度存在不适应

  国有企业实行的还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公司要实行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制度,在改制过程中,尽管形式上建立了三会,但并不能表明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国有公司治理机制,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办法发挥正常作用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这已经阻止了国有企业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国有企业体制创新和完善

  国务院已经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改革和完善的意见,根据这个意见需要建立一个由原来管企业为主转变为以管资本为主的体制,这是一个发展方向,但还需要进一步来研究明确国资委是代表政府的出资人。按照我个人看法,它不应该直接成为国有企业的直接股东,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代表政府进行监管上,这在有关文件中已经非常明确。如何监管?我个人认为一是制定国有资本管理的规章,二是负责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规章的执行,三是负责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四是负责监督国有资本的手脚。国资委不作为直接股东,谁来行使权力呢?由国资委授权或者是由政府直接授权,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来直接行使权力。应该设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执行公司三级的体系。

相关法律的立改废

  国有企业改革要于法有据,国有制企业办法在我看来应该修改,原有的集体制不适应现在发展的要求以及分类改革的要求。要制定《公共企业法》,同时要建立公私合作法,以法律保障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进一步体现公有制的优势和优越性,实现公司和谐、共同富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