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企业创新
刘春田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与工业文明相匹配,一个新的财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是崭新而独立的财产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第一生产力,保护第一财产权利,就是保护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与核心。
企业现代社会技术创新的源泉,是工业社会第一生产力的承担着,是知识财产权的主体。
企业是技术实现的客观要求,与工业文明休戚与共,是现代社会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方式,是财富生产体系的细胞,也是一种社会制度。按照上述逻辑,企业是人类创新体系和财富生产体系的细胞,不加入这样的体系,就无法融入世界市场,就无法参与全球竞争,就自外于人类发展“命运共同体”的主流,也就无法获得自身的发展。因此,任何经济体,其财富生产体系的基本构成都是一样的,谁越接近最佳匹配,谁就可以最少成本,获得性价比最高的效益。而检验技术与制度匹配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市场。
技术进步是制度变革的主要原因,故制度设计应当与技术相匹配;一如制度需适应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也应当适应企业的需求。充分、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令其尽其所能发挥创造力、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是政府、司法的职责。
尊重企业对个体权利的支配和处分,科学、理性、合于规律的处理好企业个体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当前,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对公权力机构的一个考试;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即企业个体的权利,不是政府的权利。作为私权主体的企业,不是行政关系的主体,与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设计及保障私权的法律制度,其私权权利应当贯彻自治原则。让政府管政府的事,企业管企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