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失信惩戒体系”自身诚信最关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总结春运信用建设经验持续优化春运服务的意见》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于4月底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公示2016年春运期间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实现公民、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减少交通隐患。

  交通违法纳入征信,将影响到违法人就业、贷款、租房乃至摇号等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亦行而不远。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征信、惩戒体系,有助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减少失信行为。近年来,失信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前,江苏、深圳等省市出台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失信惩戒,无疑对唤回诚信、拯救道德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文明驾驶实施失信惩戒规章仍存在重大硬伤。如果我们把挽救社会诚信的希望寄托在失信惩戒办法上,似乎太傻太天真。

  一方面,如何辨别和监督失信行为,尤其是日常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和失信惩戒办法中所称的一般失信行为。诚然,在银行、通信等部门中有失信行为者,其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容易辨别和监督,而没有与这些部门“亲密接触”的失信者,又如何辨别和监督、如何能进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被列入黑名单呢?

  另一方面,这些地方版的交通失信惩戒办法将驾驶人不文明行为,按照不同性质,在报考公务员、单位评先评优、个人贷款、车辆保险等方面给予限制。但对交通参与者不同的交通不文明行为界定和划分,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并没有专门针对各类职业人群交通不文明行为进行单独界定。

  诚信,被称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在失信已成社会性痼疾的今天,出台失信惩戒办法,借此提振公民的诚信意识,也许是不得已之举。但如果将法人与自然人失信惩戒后果进行比照,不难看出这些地方交通失信惩戒办法,对自然人的处罚力度要明显高于法人,存在立法上的“有失公允”。一言以蔽之,“失信惩戒体系”,首先得建立起自身的信用,要让老百姓相信,它是无私公正的,绝不苟且。否则,当普通百姓遭受惩戒时,便会质疑惩戒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交通失信惩戒办法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不断完善细化之处。一方面,交通失信惩戒办法对失信惩戒分类的标准本身就很模糊,而“自由裁量权”太大,也无法让人心悦诚服?另一方面,如何保证交通失信惩戒办法涉及失信信息自身的基本信用,真正做到“客观、准确、可信”,需要一个亟待进一步完善细化的根本前提。

  很明显,一旦这类记录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身的客观准确性就存在问题、难以保证真正可信,那么针对所谓交通失信行为的相应惩戒的公信力,势必完全无从谈起,甚至会走向“诚信建设”的反面。交通文明失信惩戒体系,首先要表现出信用,否则,就难以在群众中树立起信心,最终必然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