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该谁担责别成糊涂账

  近日,广东从化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去年4月的一天,从化区张女士银行卡里的4.4万余元通过10笔网上交易被消费掉了,操作网银的地点则是上海和苏州。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几笔交易均是通过网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有别于传统的实体银行卡被克隆后盗刷的案件。最终,经法院释明,张女士申请撤诉。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不在少数。从当前的部分案件看,一般涉及犯罪分子“伪卡交易”的,法院多数会以银行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其承担相应责任。

  其实,处理盗刷银行卡案件,有个基本原则即“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该原则认为,私人密码只有持卡人本人知悉,即便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知晓。当他人持有储户的银行卡凭密码进行交易时,应认定为储户的意思表示,储户应对该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还有一个原则也不应忽视,即银行应该确保其自助柜员机及官方网站的安全。避免储户基于信赖原则使用银行设备或官方网站时遭遇泄密。

  典型的如,在自助柜员机上安装摄录装置窃取银行卡号及密码,后再克隆银行卡进行盗刷。此时,虽然密码被泄露,但泄露密码并非储户过错,而是银行对柜员机保管不善,克隆银行卡也非储户所能完成,而是银行存在技术漏洞,无法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自然应该由银行承担赔付责任。

  鉴于银行被盗刷事件的不断发生,而各地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有必要出台权威的文件,对责任划分予以明确。该标准应科以银行更高义务,因为普通人的保管义务只能停留在常识水平,不可能要求其为使用银行卡而把自己培养成无所不能的专家。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有责任、有技术、有能力提供更强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