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开创“开门立法” 有益尝试

    319日,慈善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定于今年91日起施行。规范慈善捐赠、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信息公开……慈善法的颁布受到各界人士高度关注,普遍认为慈善法是开门立法的典范,是扶贫济困的宣言书,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5年提出立法建议,到今年的三审,慈善法立法已走过11年。其中,2013年,慈善立法工作迎来重大转机,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之后,立法领导小组研究了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案框架,并确立了“开门立法”的总基调。

    立法,似乎离老百姓很远,因为我国制定法律的程序往往是从上位法到下位法,再到地方法。尤其法律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老百姓往往感觉离得很远。但是,法律是服务群众的,“开门立法”就应该紧扣民意。当立法意见征询面对更多的普通公众,“开门立法”必然会使立法诉求群体多元化,而利益表达也不必局限于某个方面,直接丰富了立法内容。

    不言而喻,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目的都是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那么,在立法过程中,民意的考量和吸纳,正是制定法律的价值基础,更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标准。人们有理由期待,在慈善立法推行“开门立法”基础上,不断努力,将开门立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打开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大门,释放意见、凝聚共识,让人民的意志、利益都通过法律的颁布实施得以真正彰显和实现。一言以蔽之,唯有遵循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立法才能经得起检验和评判,而公众的诉求也才能以立法的方式得到普遍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