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档案”不能重查轻办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62.9万余次,共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928家次和个人817人次作出了处置。最高检反贪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5年,最高检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诚信建设大格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对行贿者实行联合惩戒。

    全国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通过行贿档案这一措施对行贿者形成道德压力,并让其自食恶果,也是法律手段之外的有益补充。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看,行贿档案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不过,从现实情况观察,行贿档案的作用重点在查询,根据查询结果采取预防措施,但对行贿者的具体处罚还失之于软,这就可能导致行贿者的风险成本较低,不足以从根本上震慑犯罪。这种现象与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政策上一直对行贿犯罪持宽纵态度有关,不仅立法上对行贿与受贿不同罚,而且设定的刑罚轻重迥异,司法实践中更是重受贿犯罪的查处而轻行贿犯罪的追究。人们对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认为行贿在贿赂之链中居于弱者地位,应予同情。

    实质上,在行贿与受贿之间具有的对合关系中,行贿是“源”,受贿则是“水”,即行贿犯罪是促使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因而这种以放纵行贿犯罪为代价来试图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的做法并没有减少受贿的发生,反而使受贿犯罪屡禁不止,行贿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之中。就“行贿档案”来讲,既然有了这样一个档案,就足以说明行贿者的行贿行为已经确实,在“行贿档案”的利用上绝不能重查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