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书就撵人”侵犯顾客权益

 “这是新华书店,不是你看书的地方,是卖书的地方,不买书就得出去。”日前,一段名为“新华书店撵出看书孩子”的视频让“到底该不该在书店看书”成为热门话题。事发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华书店经理姚芳表示,当天两个孩子在店里看了半个多小时的书并且打闹,店员因此才让孩子出去。目前两名涉事店员已被通报批评。

  在笔者看来,只要书店开门,店员就没有权利赶走任何一个顾客,即使不买书,顾客也有权利在书店读书。顾客的这种权益,不是书店恩赐的,而是法律赋予的。

  众所周知,商场每天开业后,都会迎来大量的顾客;其中的一些顾客,往往只看不买。对于这部分顾客,没有任何一个服务员胆敢开口撵人。

  那么书店呢,本质上也是一个“商场”,只不过这个“商场”销售的商品只有一种——书籍。既然商场里的商品任人浏览,那么书店里的书籍凭什么不让人阅读?至于读了不买,那照样是顾客的权利。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不买书就撵人”说到底是对顾客权益的粗暴侵犯,更是对孩子心灵的无情伤害。对此行为,工商部门理应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