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头文件“逼捐”有违慈善本意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有企业曝出镇政府通知捐款的红头文件。在这份强调以指令性捐款为主的文件中,列出了以镇领导为负责人的捐款计划表,其中涉及政府机关、派出所、村委会、镇企业在内的50余家单位,捐款计划在1000元到2万元不等,总额27.8万元。
作为扶危济困的公益性事业,慈善的生命力就在于“自愿”二字。正如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尽管该镇民政办一再为此辩解:“一切自愿,企业捐款与否、为啥不捐,由计划表中的镇领导对接,事后也不可能处理未捐款或捐款不足的企业,更不会找茬找麻烦。”但稍具社会常识的人们都知道,“红头文件”是公权力的象征,面对详细列举出“捐款计划”和明确标注有“责任人”语境下的募捐任务,究竟有多少出自捐赠者本能的“自愿”成分和多大任由讨价还价的“回旋”空间?“不会找茬找麻烦”的允诺又有几分可信度?
矫正红头文件“逼捐”的行政乱象,需要提升各级政府敬畏法治和依法用权的意识与能力,更需从立法层面为遏制权力干预慈善列出负面清单。首先,明确政府的非募捐主体地位,列举其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若干情形,厘清政府机关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明确界定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权力边界,防止其在募捐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位。同时,对罔顾民众权益、目无法纪尊严,强制摊派慈善捐款的权力任性之举,必须给予违法必究的严肃处理,以提升其违法成本的办法彰显制度践行的警示性与震慑力。这既是彰扬社会法治的需要,也是回归慈善本源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