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板“学术造假”离不开法治的力量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政府职能、科研人才、评价机制、学术道德等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意见》强调,科技工作者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利用中介机构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等。《意见》主要为了解决科学研究自律规范不足、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学术活动受外部干预过多、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希望到2020年,学术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创新人才竞相涌现。

  素有“象牙之塔”和“净土”之美誉的学术界,近年来,在名利的驱使下,频频出现令人瞠目的“学术造假”现象。

  对于学术造假理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假若在学术诚信让步,必然是对学术腐败的纵容。“零容忍”,不仅是态度,更需在制度上和监管上得到切实体现。事实已经多次证明,在学术体系与利益关系、行政框架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今天,遏制学术造假,不能依赖学者的道德自觉、学术自律,急需制度尤其是法治力量的治理。 

  不言而喻,学术腐败之所以愈演愈烈,是与我们过去过分强调和依靠学术道德自律,而忽视运用法治手段有关,因此,要彻底铲除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环境,就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强调依德治学,也要强化依法治学。即必须从学术腐败源头抓起,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遏制学术腐败。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上,制订出一整套详解、具体的打击学术腐败、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例和规范。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科研部门依法制定出科学的政策、规范,在对学术刊物管理、科研成果评审工作等方面要严格把关,进行引导和调控;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种有效监督机制,积极倡导科学求真精神,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科研人员的学术修养水平。

  对于学术造假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理,还需考虑启动必要的司法程序。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处理学术欺诈的法律依据,依法惩治学术造假存在“软肋”,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完善有关立法,进一步明晰学术欺诈的法律责任。从近年来的学术造假处理看,即便学术欺诈的事实十分明显,可处理就到行政处罚为止。这对造假者来说,难以达到应有的警儆作用。因此,尽快将学术欺诈纳入司法惩戒范畴,才能为学术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