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尚需医德先行

许多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法规,将在11月开始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凡是进行“医闹”,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个时期以来,医患关系紧张,暴力医闹事件频频发生,甚至有着职业化、帮派化、产业化的危险。一些人利用患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打着维权的旗号,攻击医护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以达到从中渔利之目的。对于这类故意激化矛盾的职业“医闹”,必须依法惩处。因此,“医闹”入刑,无疑能够为治理“医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生合法权益。

但同时还应看到,一方面,打击“医闹”,绝非压制正常维权。对于医疗事故等情形,患者有权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经济的和精神的补偿。要在医患关系中一碗水端平,必然要求均衡地保护医生和患者双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说“医闹”入刑所针对的是职业牟利者以及极端暴力者,那么法律将对正常维权的患者及家属作出怎样的抚慰,这是接下来的社会期待。另一方面,对于患者而言,如果不需要“闹”就能解决问题,许多医闹事件也许就能避免。

要真正解决“医闹”问题,首先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全面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时,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医患纠纷救济机制,健全医疗赔偿解决机制,并探索建立起一套有公信力的仲裁机制,由高度专业和中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和医患纠纷调解。只有在医德先行的基础上,辅之以“医闹”入刑,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