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选人民陪审员”彰显法治进步

人民陪审员改革又有新举措。近日,一名涉嫌参与运毒的被告人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自己随机选出了3名候选人民陪审员,法院将从这名被告人选出的3名候选人中确认1人担任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以来北京地区首次由案件当事人参与陪审员随机抽选过程。

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但是在案件审理中“自选人民陪审员”却是第一次。北京允许被告人自选人民陪审员,一方面能帮助法官抵挡部分来自权力的不当干扰;另一方面也可监督法官与当事人私下“勾兑”,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必须看到,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体现在庭审上,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客观上起到制约职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借此保证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这才是司法民主的核心要义。而“自选人民陪审员”的正面案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人民陪审制存在的缺陷——陪审员产生程序不规范、职权不明确、“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过往实践中仍然突出,亟待通过改革破解。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在此背景下,“自选人民陪审员”,彰显了法治进步。它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如何既保证陪审员在来源上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而不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这仍亟待实践的检验。

人民陪审员,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不能只是为合议庭“凑凑人数”,“司法民主”也不能只是表面光鲜,只有真正把“话筒”还给陪审员,用制度保障其在法官和当事人面前独立发声,而不是沦为摆设和法官的“附庸”,才能真正让人民陪审制度“活”起来,发挥应有作用和效果。“自选人民陪审员”虽只是迈出一小步,却可看做司法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