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公益环境诉讼开启环保众维模式
近日,首起民间公益环境诉讼案宣判,创下多项第一:该案系第一起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多项第一的背后注定该案成为环保公益进程的里程碑。
新环保法的制定和实施,最高法出台对民间组织从宽解释的司法解释,这让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成为可能,而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司法程序设定,案件受理后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媒介的广泛传播,让该案“恢复林地植被”的诉求更为耀眼,也让该场公益诉讼的胜诉显得更加意义非凡。
更为重要的是,民间环保公益诉讼不再“摸着石头过河”,此次审判为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为其他民间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有效的借鉴。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将整合民众的力量,对危害当地环境的企业及个人提起诉讼,从而开启环保的众维模式,最终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相对公权机关,民间环保组织有着较强的群众基础,对危害当地环境的感知也更为快捷、更为敏锐,获取相应的污染证据也更加直接,由此的相应诉求也更为准确、更为迫切。加之自媒体传播时代的到来与之有效结合,足以发出更强大的维权声音。因此,其发展趋势和未来在环保维护方面的力量均不可小觑。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已然尽善尽美:一方面,法律实务水平依旧是这些民间组织的短板,相关的证据意识、诉求表达的精确性、相关文书制作的水平等等都还有待加强,而要提高其诉讼效率和胜率,显然还需要更为专业的法律平台和制度支撑。
另一方面,倡导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代表着拒绝公权机关的介入,相反有诸如检察机关协助取证、出庭支持等各项法律帮助,能够弥补其自身短板,对公益诉讼本身是大有裨益的,于实践来说也是被证明可行的。例如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就作为“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
不仅如此,胜诉不代表着预期目的和诉求便已然达到,若出现赢了官司没法执行的结果,这显然不利于民众期待的公平正义实现,亦有违环境保护的初衷,因此判决结果还需有更强的执行进行保障。而相关的保障机制也不仅限于财产冻结、查封,相应的黑名单制度构建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正所谓“行百里者半九十”,有着多项第一的民间公益环境诉讼案,显然不能倒在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