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年底不收案”需破司法行政化之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杜绝年底前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用好简易、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长期以来,在法院系统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年底一般不收受案件案。为什么这样做呢?这与法院系统的考核制度直接相关,在年底收案通常会影响年度结案率。正因为有如此扭曲的政绩观,法院系统才纠结于结案率考核,于是为提升结案率排名,每到年底一些法院能不立案就不立案,有广而告之暂停立案的,有故意“找茬”推三阻四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坚决杜绝年底前不收案现象,可谓十分及时,值得点赞。

    但一纸通知能否完全杜绝“年底不收案”现象呢?恐怕很难!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曾发文要求“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仍知易行难。

    司法部门毕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所代表的是司法正义的形象。纠结于自身的利益而迟缓于立案,从公信力来说是不利于其自身建设的。

    年底不立案表面上是考核指标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之弊。与行政机关尊崇自上而下控制不同,司法系统强调法律专业判断上的独立性,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命令——服从”的关系,而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且这种指导不能伤害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而最高法以往推行的用结案率对法院和法官进行考核和排名,是完全按照行政模式对下级法院实施控制,只会强化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趋势,并且把法官当成了流水线的工人,使法官从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角色沦为计件工作的办案机器。有学者直言,这体现出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之下,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工厂化思维。

    当下蓬勃开展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党政等其他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在司法系统内部,审判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独立自主地运行。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构建起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制度自然是当务之急,但更重要的是要从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考核体系开始,去除司法管理中的行政化思维。事实上,去年1226日,我国最高法已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由此,或许可缓解考核结案率带来的不立案现实,但是取消考核的背后更要取消背后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否则司法对于行政化带来的数字政绩崇拜将不会消失。

    有鉴于此,要想彻底杜绝“年底不收案”之怪象,关键还要按照宪法和司法规律,正本清源,坚决破除司法行政化弊端,重申法院之审判独立地位,法官之服从法律要义,让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律人,让法官心无旁骛地审案,让法官办理每一起案件都更多地倚靠自身专业素质、法律信仰以及职业荣誉感,而不是被结案率牵着鼻子走。如此,法官才能真正忠实于法律,而不必受诸如结案率等非法治因素影响,才能给案件审理工作免除不必要的麻烦与影响,捍卫民众的法治信心。